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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感情利益,你需要瞭解的

在談上一篇《與女利主義的共處》時,我已經點明了感情中最致命的爭議惟財產而已。現實中,也有法院要求女方返還給男方戀愛期間開銷84萬的真實判例(徐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朋友直説這種例子等於是詐騙了,肯定得這麽判。市井中既有「感情騙子」一詞,以經營關係使詐騙之實并不新鮮。

既然利益無處不在,也有被詐騙的風險,就需要延申去講講一些如何界定利益的法律工具,比如「婚前協議」。值得一提的是,這個主題特別反中國價值觀,中國人那就「談錢傷感情」了嘛,親朋好友結婚你聼誰立過婚前協議了?你不祝人家白頭偕老,講這些東西,那不是挨駡嗎。另一方面,國人法律意識淡薄,卻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我基本沒看到這方面有價值的中文文章,嘗試自己開創性地啓下蒙,但由於本人自身也不能説特別瞭解此主題,講得不好多請包涵。

這還得從一則平日的笑談中説起,我打趣地跟朋友説,能錄入維基詞條的公衆人物,沒幾個沒離過婚。可能在社會資源越豐富的人眼中,婚姻就越不是件「人生大事」。即使普通人之間,中國離婚率也年年高漲,某種程度上猜測,西方 prenup 如此盛行,與高離婚率是有直接聯繫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是在探討一個法律問題,很多是西方司法的先進經驗,壓根在中國可能都沒有對應更別説適用,畢竟中國司法是一個搞出「離婚冷靜期」的系統,沒啥值得期望的,我們只能朝著一個好的方向去學習。

最常見的,也是很多國人都聼過的,就是上面提的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英文簡稱爲 prenup。内容則是對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商議雙方的個人及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如何分配,以及一些權利和義務的説明。承上文維基的笑談,港臺在司法方面肯定更進步一些,我是有搜到幾篇繁體中文文章的,但也還是和西方的差距很遠,而且他們似乎有一個誤區就是有錢人才需要婚前協議,似乎有錢人容易離婚這件事已經成爲一種刻板印象了。

當然涉及更多的法律問題,例如是否能執行,本文不做探討,只做掃盲。掃盲的目的是爲了讓你知道文明世界有這些東西,你也應該去做適當考慮。比如即使在香港法律中,婚前協議也不可被強制執行,它不能淩駕於法庭在離婚案件中可以對家庭資產作出配置的寬泛自由裁量權。[1]中國情況更甚。不過我也找到一篇文章介紹中國民法典框架下如何簽訂婚前協議,提到中國法律層面對「婚前協議」未明確其概念,但有辦法形成一些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細讀。[2] prenup 在中國的問題仍舊是沒有群衆基礎,而不是沒有方法簽署。

Matrimonial regime,夫妻財產制。婚前協議的歷史不長,但它作爲分割財產的法律基礎的歷史就長了,惟亦於地區不同而差異極大。默認情況,法院承認的是 Separate property systems,下面有數種分支。首先是 Separate Property,獨立財產,此種情況下所有的財產,無論是婚前的還是婚後的,都是單獨擁有的;Separate Property with Equitable Distribution,公平分配的獨立財產,在這種制度下,當婚姻期間獲得的大量財產為配偶一方所有時(例如,所有婚姻財產的所有權僅在丈夫名下),法院將在配偶死亡或婚姻解體時對較富裕的一方的財產進行公平分配。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寡婦和離婚者及其未成年子女因較富裕配偶的死亡或離婚而陷入貧困;南非的 Accrual System 和加拿大的 Deferred Community Property,婚姻財產在婚姻期間是單獨擁有的,但在婚後(離婚、配偶死亡),淨資產作為共同使用的財產被集中在一起並進行分割;美國的 Tenancy by the Entirety,在這種制度下,配偶被視為一個人,各自對標的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在美國的一些州,TBE 僅限於不動產(例如,夫妻以整體租賃者的身份取得家庭住房的所有權),而其他州則使其既適用於不動產也適用於個人物件(例如,夫妻也可以以整體租賃者的身份取得家庭汽車的所有權)。除了默認的 Separate property systems 之外,還有 Community property systems 等形式,可自行查找深度閲讀,此處不纍述。

Voidable Marriage,可撤銷婚姻,出現於早期的教會法院,婚姻一方沒有有效同意時可以提出撤銷,使婚姻廢止(Annulment),常見的原因有:脅迫、走眼、醉酒或精神缺陷。婚姻廢止(Annulment)不等於離婚(Divorce)。

這些都還是建立在傳統的 Marriage 之上,繼續掃盲一些不常見的類型,Cohabitation Agreement,可以直譯作同居協議。功能和内容其實和 prenup 的差別不大,同樣都是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以及財產的保護。這就很能保護一些戀愛之中的非婚姻的關係,就好比開頭引用的那一則判例。當然,Cohabitation Agreement 能出現的背景也完全不同,Cohabitation 通常不是指字面意思上,兩個小情侶住到一起了,而是指一種長期的狀態,婚姻之實而無婚姻之名。同樣的,一些國家的法律是給予了 Cohabitation 特別地位的,比如挪威就是將 Cohabitation 定義爲在一起生活五年以上,所以才會相應地出現 Cohabitation Agreement,當然,這也是完全不可適用於中國的東西。

FindLaw 網站上列舉了 Cohabitation Agreement 應該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3],也適用於婚前協議:Property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elationship (關係期間積累的財產)、Property acquired by gift or inheritance (通過贈予或繼承獲得的財產)、Property from before the relationship (關係前的財產)、Expenses (開支)、Separation or death (關係破裂或死亡)、Dispute resolution (糾紛解決)。

Registered Partnership,或者 Domestic Partnership,可直譯爲註冊伴侶關係。很大比例,Registered Partnership 和上述的 Cohabitation 其實是針對同性伴侶甚至開放式關係所形成的法律保護條例,這方面自然以北歐最爲先進。比如阿姆斯特丹市政府網站上就提到:如果您是民事結合,您幾乎享有與已婚夫婦相同的所有權利。條款和條件、費用和程序是相同的。然而,並非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承認民事結合的地位。[3] 還有一個非常類似的概念,稱之爲 Civil Union,民事結合。一般認爲民事結合是和婚姻關係完全相同的,婚姻是更具傳統和宗教含義的契約,而 Civil Union 完全是建立在民事法之上,故得此名——以簽署民事伴侶關係文件形成,以解除文件告終,極其「理性」。

如果起草一紙協議就會破壞「浪漫」,大抵也不是我的理想對象了。如此理性,未嘗不可,這也是想寫這篇文章的初衷。

References

[1]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2021, February 25). 香港婚前協議概要. Retrieved March 7, 2022, from url

[2] 刘永斌律师. (2020, July 18). 民法典框架下如何签订婚前协议?. Retrieved March 7, 2022, from url

[3] FindLaw’s team. (2018, November 13). Cohabitation Agreements. Retrieved March 7, 2022, from url

[4] Gemeente Amsterdam. (n.d.). Registered partnership. Retrieved March 7, 2022, from url